黔組通〔2007〕135號
各市(州、地)、縣(市、區(qū)、特區(qū))黨委組織部、政府(行署)人事局,省委各部委、省級國家機關各部門、各省級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組織人事部門:
現將《貴州省公務員考核實施辦法(暫行)》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在實施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報告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
2007年年度考核工作的時間為2007年12月25日至2008年2月25日,各單位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審核備案時間截止2008年3月25日。各市、州、地政府(行署)人事局應于2008年4月20日前將本地區(qū)年度考核工作總結、年度考核匯總表報省人事廳考核任免獎懲處。
中共貴州省委組織部 貴州省人事廳
二00七年十二月六日
貴州省公務員考核實施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正確評價公務員的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規(guī)范公務員考核工作,促進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設高素質的公務員隊伍,根據《公務員法》和《公務員考核規(guī)定(試行)》,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務員考核是指對非領導成員公務員的考核。對領導成員的考核,由主管機關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三條 公務員考核堅持客觀公正、注重實績的原則,實行領導與群眾相結合,平時與定期相結合,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按照規(guī)定的權限、條件、標準和程序進行。
第二章 考核內容和標準
第四條 對公務員的考核,以公務員的職位職責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為基本依據,全面考核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質及個人品德、職業(yè)道德、社會公德等方面的表現。
能,是指履行職責的業(yè)務素質和能力。
勤,是指責任心、工作態(tài)度、工作作風等方面的表現。
績,是指完成工作的數量、質量、效率和所產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潔自律等方面的表現。
第五條 對公務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定期考核。平時考核重點考核公務員完成日常工作任務、階段工作目標以及出勤等情況,主要采取由被考核人填寫《考核記實手冊》、專項工作檢查、考勤等方式進行,由主管領導予以審核評價。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以平時考核為基礎,在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進行。
第六條 公務員的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yōu)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
確定為優(yōu)秀等次須具備下列條件:思想政治素質高;精通業(yè)務,工作能力強;工作責任心強,勤勉盡責,工作作風好;工作實績突出;清正廉潔。
確定為稱職等次須具備下列條件:思想政治素質較高;熟悉業(yè)務,工作能力較強;工作責任心強,工作積極,工作作風較好;能夠完成本職工作;廉潔自律。
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思想政治素質一般;履行職責的工作能力較弱;工作責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風方面存在明顯不足;能基本完成本職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數量不足、質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失誤;能基本做到廉潔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確定為不稱職等次:思想政治素質較差;業(yè)務素質和工作能力不能適應工作要求;工作責任心或工作作風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在工作中因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存在不廉潔問題,且情形較為嚴重。
第七條 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優(yōu)秀等次的人數,一般掌握在本機關應參加年度考核的公務員總人數的15%以內;省、市、縣、鄉(xiāng)實行年度目標管理且考評獲得一等獎的機關或者當年獲得省部級以上榮譽稱號的機關,年度考核優(yōu)秀等次比例可掌握在20%以內。凡當年榮獲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榮譽稱號,且年度考核確定為優(yōu)秀等次的人員,不占本機關優(yōu)秀等次比例。人數較少、按規(guī)定比例核算優(yōu)秀等次名額不足1名的機關,其優(yōu)秀等次的人數,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在規(guī)定比例內根據具體情況統(tǒng)籌掌握。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八條 公務員考核按照管理權限和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公務員考核的指導、管理、監(jiān)督、檢查,機關公務員管理部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本機關公務員考核。
第九條 平時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每年年初,被考核公務員應將其職位職責和本年度任務要求填入《考核記實手冊》的相應欄目上,由主管領導審核簽名;
(二)被考核公務員每月根據自己履行的職責和完成任務的情況,如實填寫《考核記實手冊》,每月末呈交主管領導;
(三)主管領導根據平時所掌握的情況,對被考核公務員履行崗位職責和完成任務的情況,每月審閱一次,并作出簡要的評價。如被考核人因主觀原因未能完成工作任務的,主管領導應及時對其提出改進意見,限期改正;發(fā)現不足要進行批評教育,必要時建議給予適當的處理。
第十條 機關在年度考核時可設立考核委員會??己宋瘑T會由本機關領導成員、公務員管理及其他有關部門人員和公務員代表組成,一般為3—7人。其中,公務員代表人數不少于考核委員會組成人員總人數的三分之一??己宋瘑T會主要職責是:制定考核工作計劃;擬定考核的具體標準和方法;審核主管領導對公務員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見;組織、指導、協調、監(jiān)督本機關各部門的考核工作;受理本機關公務員對考核結果不服的復核申請。考核委員會的具體事務由本機關公務員管理部門承擔。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公務員按照職位職責和有關要求進行年度總結,填寫《年度考核登記表》(一式兩份),并在一定范圍內述職。對擔任機關內設機構領導職務公務員的考核,必要時可以在一定范圍內進行民主測評;
(二)主管領導采取個別談話或召開會議等不同形式,在聽取群眾和公務員本人意見的基礎上,根據平時考核情況和被考核公務員的個人總結,進行綜合分析,寫出評語,提出考核等次建議和改進提高的要求;
(三)考核委員會對主管領導提出的考核等次建議進行審核,確定考核等次;
(四)機關領導班子集體對本機關公務員考核等次進行審定,并對擬定為優(yōu)秀等次的公務員在本機關范圍內進行不少于七天的公示;
(五)將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務員,由被考核公務員簽署意見。必要時主管領導可與被考核公務員談話,肯定成績,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
(六)各機關在次年三月底前,將本機關公務員考核工作總結、《貴州省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人員)年度考核匯總表》、《貴州省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人員)年度考核備案表》、《年度考核登記表》(各一式兩份,一份留政府人事部門備查)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審核確認(確定為優(yōu)秀等次的應同時報審《優(yōu)秀證書》、《考核記實手冊》);凡未經審核確認的,公務員主管部門不予認可,不予兌現有關待遇。
(七)年度考核工作結束后,各機關應將《年度考核登記表》存入公務員本人檔案,各級政府人事部門應對本級考核工作進行認真總結,并將總結與年度考核匯總表報上級政府人事部門。
第十一條 公務員對年度考核定為基本稱職或不稱職等次持有異議的,可在接到考核結果通知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本機關考核委員會或本機關公務員管理部門申請復核,考核委員會或機關公務員管理部門應在收到復核申請30日內提出復核意見,經機關主要負責人審批后,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務員。如復核結果仍被定為基本稱職或不稱職,被考核公務員對復核意見不服的,可在接到復核意見15日內向上級主管部門或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提出申訴;也可以不經復核,自接到考核結果通知之日起30日內直接提出申訴。受理公務員申訴的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作出處理決定;情況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0日。
第四章 考核結果的使用
第十二條 公務員年度考核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職務、級別、工資以及公務員獎勵、培訓、辭退的依據。
第十三條 公務員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稱職及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被確定為優(yōu)秀等次的,當年給予嘉獎;連續(xù)三年被確定為優(yōu)秀等次的,記三等功一次。
(二)累計兩年被確定為稱職及以上等次的,從次年1月起,在所定級別對應工資標準內晉升一個工資檔次。
(三)累計五年被確定為稱職及以上等次的,從次年1月起,在所任職務對應級別內晉升一個級別,級別工資就近就高套入晉升后級別對應的工資標準;已達到本職務最高級別的,在所定級別對應工資標準內晉升一個級別工資檔次;已達到本職務最高級別且達到級別內最高工資檔次的,晉升一個工資檔差。
(四)年度考核被確定為稱職及以上等次的,發(fā)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獎金標準為本人當年12月份的基本工資。
(五)公務員被確定為稱職及以上等次,且符合規(guī)定的其他任職資格條件的,具有晉升職務的資格;連續(xù)三年被確定為優(yōu)秀等次的,晉升職務時優(yōu)先考慮。
第十四條 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對其誡勉談話,限期改進;
(二)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不享受年終一次性獎金;
(三)一年內不得晉升職務;
(四)實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的,年終目標獎減半發(fā)給;
(五)參加離崗學習。不參加離崗學習或參加學習經考試不合格的,次年年度考核不能確定為稱職及以上等次。
第十五條 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
(二)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不享受年終一次性獎金;
(三)實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的,不享受年終目標獎;
(四)參加離崗學習。不參加離崗學習或參加學習經考試不合格的,次年年度考核直接確定為不稱職等次。
(五)連續(xù)兩年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予以辭退。
第十六條 被降低職務人員的降職決定按照公務員管理權限由任免機關在考核審核確認之日起90日內作出。降職后,其職務工資按新任職務確定,原級別在新任職務對應級別范圍內的,不降低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原級別高于新任職務對應最高級別的,降到新任職務最高級別。對需要降職而又無職可降的,可降低一個級別,級別工資就近就低套入相應的工資標準;無級別可降的,可降低一個級別工資檔次;如其職務、級別、級別工資檔次均處于最低層級的,則不再降低。降低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從作出降職決定的次月起執(zhí)行。
當年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的,如年度考核前受降級、撤職處分已執(zhí)行,不再降職降級。
辭退公務員,按照管理權限決定。辭退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辭退的公務員。
各機關應及時按有關規(guī)定,對當年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基本稱職等次公務員進行處理,并將結果于處理當年6月30日前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對年度考核被確定為稱職及以上等次并已享受有關待遇和獎勵,后發(fā)現被考核公務員在考核年度內有應確定為不稱職或基本稱職情形的,應視為考核不實,考核等次應重新確定,取消其按之前考核等次已享受的有關待遇和獎勵,并按重新確定的等次作相應處理。
第五章 相關事宜
第十八條 以下公務員的考核,按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新錄用的公務員在試用期內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作為轉正、任職、定級的依據。
(二)調任或轉任的公務員,由其現工作單位進行考核并確定等次;其轉任、調任前的有關情況,由原單位提供。
當年的軍隊轉業(yè)干部,由接收安置單位進行考核,根據其到接受安置單位后的表現情況,并結合轉業(yè)時的鑒定,確定考核等次。
(三)參加掛職鍛煉或基層黨建、扶貧、支教等專項工作的公務員,由掛職或服務單位提供表現情況,在派出單位考核確定等次;服務期間被省、市或縣評為優(yōu)秀隊員的,如當年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優(yōu)秀等次,可不占派出單位優(yōu)秀等次比例。
(四)單位派出學習、培訓的公務員,由派出單位進行考核,主要根據學習、培訓的表現確定等次;其學習、培訓的有關情況,由所在學習、培訓單位提供。
(五)當年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xù)10天以上(含10天)或累計超過15天(含15天),未達到辭退期限的,其當年的年度考核定為不稱職等次。
(六)公務員涉嫌違法違紀被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參加年度考核,不寫評語、不定等次。結案后,不給予處分或者給予警告處分的,按規(guī)定補定等次。
(七)受處分公務員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規(guī)定辦理:
1、受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yōu)秀等次。
2、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期間,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定等次。在解除處分的當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處分影響。
第十九條 下列人員不進行考核:
(一)非單位派出,但經單位同意外出學習,超過考核年度半年的;
(二)病、事假累計超過考核年度半年的;
(三)因私出國(境)累計超過考核年度半年的。
第二十條 享受國家計劃生育政策規(guī)定的產假、絕育手術后休假的人員,一般確定為稱職等次;經指定醫(yī)院診斷,患有精神病、麻瘋病、癌癥或國家規(guī)定的其他重大疾病,以及工傷、殘疾人員,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一般按稱職等次對待。
第二十一條 公務員不進行年度考核或參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
第二十二條 對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年度考核的公務員,經教育后仍然拒絕參加的,直接確定其考核結果為不稱職等次。
第二十三條 對在考核過程中有徇私舞弊、打擊報復、弄虛作假等違紀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嚴肅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對機關工勤人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人員的考核,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 我省原有公務員考核規(guī)定同時廢止。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共貴州省委組織部、貴州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